1 总则
为加强集团公司总表内民用户分户计量、变更用水性质业务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有序规范运行,依据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优化普惠托育机构“获得用水”服务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通知》(济水发〔2022〕115号)、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专班获得用水专班《关于实施非居民总表用水户独立报装或分户计量若干服务举措的通知》、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托育服务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营销业务部门及供水营销类子公司(以下统称营销业务部门),不包括南山供水公司、普兴农村供水公司。
2.2 本细则所称总表内民用户分户计量、变更用水性质业务,是指集团公司市政管网供水范围内已建成的综合写字楼、公寓、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以及历史遗留存在一表多户老建筑等所属需要分户计量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福利机构、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水、农贸市场、社区居委会等用水户,以及其他在同一总表内存在不同用水性质,需要通过分户计量或差价收费,实现根据实际用水性质缴纳水费需求的用户。
3 业务办理条件
3.1 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全部缴清;无违章用水,或违章用水已处结。
3.2 同一贸易结算总水表供水区域内,客户自愿同意进行分户计量,由总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公司提出统一申请,并负责协调推进工作。
4 资金费用
4.1 写字楼、公寓、工业园区等分表工程或户表改造项目,工程费用根据实际工程量出具预算,由申请单位(申请人)支付。
4.2 托育机构分表项目,减免工程费用。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用户诉求处理
各部门通过热线、窗口等渠道,获取写字楼、公寓、托育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民用户要求变更用水性质的诉求后,进行分类处理:
- a) 针对用户自愿申请分表工程或户表改造的,委派客户发展部与用户对接。
- b) 针对用户仅有变更用水性质诉求的,委派营销业务部门与用户对接。
5.2 分类实施
5.2.1 客户发展部根据用户分表工程或户表改造申请,组织设计院、营销业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经用水调查反馈具备分表或户表改造条件的,按照《济南水务集团客户报装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经用水调查反馈不具备分表或户表改造条件的,客户发展部向用户反馈调查结果,并将用户信息传递至营销业务部门,由营销业务部门主动与总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对接,落实处理。
5.2.2 营销业务部门根据用户变更用水性质申请,主动对接,指导总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填写《变更用水性质业务申请表》(见附录A),营销业务部门现场核实总表内用户实际用水性质,按用水量比例结算或将原总表内套表更换为集团公司二级贸易结算水表,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根据实际用水性质计收水费,同时与原总表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差价收费协议(见附录B、C)。
5.3 相关要求
5.3.1 差价收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如有居民住户提出变更用水性质诉求,或总表内居民用水与商业用水比例发生变化,总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可重新提交商用、民用水量明细,由营销业务部门核实后,按用水量比例结算或补装二级贸易结算水表,与原总表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差价收费协议。
5.3.2 各部门通力合作,上门服务,深入现场,确保方案精准可行,为用户提供分户计量或进行差价收费服务。
6 技术保障
信息中心联合营业部,对营销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二级贸易结算水表远传抄收及自动核减等功能。
7 附则
7.1 本细则由客户发展部、营业部联合起草并负责解释。
7.2 本细则由企业管理部审核。
7.3 本细则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应及时调整。
7.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表内民用户分户计量、调整水价实施细则》(济水集团字〔2023〕29号)同时废止。
8 附录
8.1 《变更用水性质业务申请表》(附录A)
8.2 《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按用水量比例结算)(附录B)
8.3 《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加装二级贸易结算水表)(附录C)
附录A
变更用水性质业务申请表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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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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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给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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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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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行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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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 用水性质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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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后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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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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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供资料 确认 |
¨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年检有效) ¨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3.单位委托书、申请信 ¨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5.水费发票或其他 ¨ 6.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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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后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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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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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井现状 |
可抄见/正常 污水 压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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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与提示 |
1.申请变更用水性质的水表应缴清所有注册用户名下和所在水表地址的欠费(含水费、差价水费、违章用水水费和其他未缴纳费用等); 2.申请人无法提供与注册用户名相符的任何合法证明,水务集团不予受理变更用水性质业务; 3.申请人申请变更用水性质的水表,在申请前存在违章用水行为,未处理完毕或未接受处理的,水务集团暂时不予受理; 4.水务集团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核定用水性质,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现场核实具备变更用水性质条件的,水务集团将在两个月内完成用水性质的变更; 5.申请人在用水性质变更业务办理完成后,又擅自变更用水性质,一经发现,水务集团将按照《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实际用水性质上调水价,不再另行通知; 6.因现场原因未办理成功的用户,如三月之内用户未要求取回已提供信息或资料,水务集团将销毁处理; 7.涉及差价用水的用户需现场确定差价收取形式后签订《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协议签约成功后方可进行用水性质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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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声明 |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属实,确认已阅读及同意本登记表的内容。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其他用水人签字:
业务受理员: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B
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
(按用水量比例结算)
NO: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根据市物价局济价格字【2015】26号文件,乙方给水号 总水表水量应执行 元/立方米用水价格。
二、由于乙方一表用水中含有 种用水性质,(总用户共计 户,居民用水用户 户,经营业用水用户 户)。
1、乙方申请下调用水单价,甲方同意将给水号 水表的单价下调为居民用水单价,但乙方要按时向甲方缴纳经营用水户的水费差价。
2、差价水费的计算方式为:按总水表水量的 %,以 元/立方米的价格,每 个月收取一次水费差价。
三、甲、乙双方确定水费差价收取标准后,并协定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后次月,甲方将乙方总水表单价下调为居民用水单价。
四、乙方不得拖欠总水表水费和水费差价,不得私自拆卸、更换、人为破坏等影响二级水表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转供水或擅自改装用水管道。
五、总表内用户水表乙方抄收,并缴纳差价水费,甲方可以随时随机抽查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性质,如果乙方发生欠费或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上调乙方总结算水表(给水号 )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并按拖欠水费和差价总额,每日收取 ‰的违约金。
六、乙方在接到甲方差价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差价水费的,甲方经提前48小时通知后,可以对乙方限压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当乙方于 30 日之内交齐差价水费和违约金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于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七、本协议不具备溯及力,本协议履行前乙方执行给水号 总水表计量及 元/立方米用水价格。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C
混合用水计收水费专用协议
(加装二级贸易结算水表)
NO: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根据市物价局济价格字【2015】26号文件,乙方给水号 总水表水量应执行 元/立方米用水价格。
二、由于乙方一表用水中含有 种用水性质,在乙方的申请下,甲方同意在给水号 水表内,安装 只二级表,供 使用。二级表的安装、维修、更换、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管理。
三、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定期查验二级表,并按照二级表的用水量收取水费差价,以 元/立方米的价格,每 收取一次水费差价。
四、甲、乙双方确定水费差价收取标准后,甲方将乙方总水表水价调整为 元/立方米。
五、乙方不得拖欠总水表水费和水费差价,不得私自拆卸、更换、人为破坏等影响二级水表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擅自改装用水管道。
六、二级表如出现表停等故障,由甲方更换或维修水表。甲方按照最近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收乙方水费差价。如因乙方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无法抄见水表、水表损坏或计量失准,甲方可以按当年最高月用水量收取水费差价。
七、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上调乙方总结算水表用水价格,并按拖欠水费和差价总额,每日收取 ‰的违约金。
八、乙方在接到甲方差价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差价水费的,甲方经提前48小时通知后,可以对乙方限压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当乙方于 30 日之内交齐差价水费和违约金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于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九、本协议单价只限于【2015】26号文件确定的供水价格执行期限内。
十、本协议不具备溯及力,本协议履行前乙方执行给水号 总水表计量及 元/立方米用水价格。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